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8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日期 2024-04-16 15:00
名称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09 15:4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

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4〕5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4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陈凯<0951>5160892、马洋<0951>5160891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

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和工地施工工程机械现场记录。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及电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燃油(气)和油气、油电混合动力、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  在自治区销售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编码登记。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端编码登记联合工作机制,将机械销售企业纳入编码登记源头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定期检查新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逐年提高机械监督抽测覆盖率。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销售企业每年按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数据清单(见附件4)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督促本行业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编码登记备案;机场、物流园区、铁路基地、批发市场、重点行业企业等,应对自有场内作业机械(场内车辆)办理编码登记,核实租赁机械(场内车辆)的编码登记情况。

第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填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编码登记

第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采用网络登记方式。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各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

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销售企业,将编码登记工作纳入机械销售流程。销售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张贴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登陆方式(见附件1),按照编码登记流程(见附件2)指导购买人完成登记编码备案,建立登记和销售台账。

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办理编码登记,登陆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见附件1),线上提交以下信息和凭证等材料: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件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

(二)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前面、尾部、角度(左前或右前)4位置的照片;

(三)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当在线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

上传的机械信息材料应该完整准确,机械、发动机等铭牌照片应当规范和清晰可辨。

第九条  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人或所有人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后,由负责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上传照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在平台编码并告知系统预留联系人,到登记地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地点领取信息采集卡和喷涂环保登记号码。

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照片不规范、不清晰的,由负责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联系人,并负责指导其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进行登记。


第三章  变更注销

第十条 已办理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重新办理登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其原来已取得的环保登记号码,重新核发和喷涂新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制作发放信息采集卡。

第十一条 已在自治区外办理编码登记并长期转入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办理变更,在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平台进行登记,原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仍有效。

第十二条 已在自治区办理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自治区且长期不转回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和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平台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对于拟报废或长期未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部门拆解,并注销相应的环保登记号码,建立全生命周期编码登记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见附件3),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并留存清单(电子或纸质)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项目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时,应当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情况,勘验信息采集卡和环保登记号码。

施工作业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并出示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在自治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环保登记号码分别喷涂于机械左右两侧;两侧没有合适空间的,也可以固定于机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环保登记号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喷涂、悬挂、粘贴等方式长效固定。

第十七条 环保登记号码、信息采集卡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5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59日。


附件:1.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登陆方式

2.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填报流程

3.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

4.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情况季度统计表


附件1


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登录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http://218.95.167.80:9000/nrmm/

(二)手机端登录: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宁夏非道路机械小程序


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小程序



附件2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填报流程


机械购买人或所有人在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登陆完成编码登记,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地点领取信息采集卡、完成环保登记号码喷涂。

1.电脑端编码登记流程:



2.微信小程序编码登记流程:





附件3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地址

序号

环保登记号码

进场时间

出场时间

所有人/使用人

环保号码登记及手续是否齐全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附件4


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情况季度统计表

序号

地市

县(区)

机械

类型

销售数量()

生产企业

名称

销售单位

名称

销售点地址

联系

方式

购买人

联系方式

联系

地址

购买时间

备注

1














2














3



























XXXXXX季度                                                                   填表单位

(注: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同时应包括场内运转车辆,机场或码头的牵引车,摆渡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