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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16 10:25 点击:

〔A〕

〔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070建议答复的函

宁环函〔2023691


闫志民、张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双碳”目标下加大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计核算工作现状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考核、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2022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首次全面、系统部署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部门协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依据《方案》分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

目前,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印发《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能源活动部分)(试行)》,生态环境部已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非发电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暂未修订完毕,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的21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开展核算工作。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

(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工作。2019年起,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区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及造纸七大行业100余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及时掌握全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现状,为全国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提供数据基础。2022年度,全区共有134家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其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44家。

(二)碳排放数据质量提升帮扶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定《自治区2023年发电行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全年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帮扶指导。起草《自治区碳排放数据管理存证填报指南(试行)》,指导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推进企业存证工作更加规范、准确。针对核查过程中企业出现的技术难题,及时召开技术小组会议,商讨解决方案,全力夯实数据基础。

(三)碳排放管理能力提升工作。职能转隶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人员能力提升工作,积极探索、不断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能力提升。近年来,共开展各类针对发电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6次,全力推进一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精心编印《自治区碳排放管理工作手册(企业版)》,将近两年碳市场相关的技术规范、政策制度收录,发放至企业人员手中;建立由生态环境厅技术人员,生态环境部及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小组,为保障服务效果,分地市建立交流群。针对个别困难企业,开展“一对一”现场专项帮扶。

三、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制度办法,引导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一是以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27号)要求,尽快出台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规范、碳排放报告核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报告、核查、交易等重要环节工作流程、细化省市两级工作职责。二是结合2023年自治区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示范项目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为全区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模板。

(二)压实主体责任,深挖企业减污降碳潜力。一是加大企业高层的政策宣贯力度,强化企业领导层碳减排主体责任意识,持续更新《自治区碳排放管理工作手册》,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牢固树立企业“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思想理念。二是建立数据质量定期通报与帮扶制度。定期通报企业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好月度信息化存证和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工作,及时跟进全国碳排放管理平台下发的问题线索整改推进情况,做好企业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强化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工作能力。一是持续关注非发电行业核算指南更新情况,适时开展非发电行业人员能力培训,同时,细化培训安排,按行业、按人员需求开展培训,分行业组织技术疑难问题答疑会,切实提升一线人员业务能力和疑难问题解决能力。二是提升日常监管帮扶能力。结合《自治区碳排放数据管理存证填报指南(试行)》,指导企业提升数据上报质量;及时编制《自治区碳排放数据质量帮扶现场工作指导手册》工作,规范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性,指导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重点、要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8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徐慧<0951>516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