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6-03-31 10:38 点击:
一、统计范围
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调查对象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017)中行业代码为05-46的42个大类行业。
农业源的调查对象是以自治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计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其中生活源废气污染统计范围还包括工业源废气非重点调查单位。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
移动源调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沥青道路铺装、储油库。
二、主要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区废水排放总量为3.11亿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6.37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0.16万吨,农业源排放量21.64万吨,生活源排放量4.57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0.005万吨。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为0.49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0.003万吨,农业源排放量0.10万吨,生活源排放量为0.38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0.001万吨。
三、主要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区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4.66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4.46万吨,生活源排放量0.19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0.0004万吨。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1.97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7.07万吨,生活源排放量0.32万吨,移动源排放量4.58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0.0013万吨。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为4.81万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3.78万吨,生活源排放量0.99万吨,移动源排放量0.04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0.0001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024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571.41万吨,综合利用量5476.3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57.28万吨),处置量2657.88万吨,贮存量517.24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67.34万吨,利用处置量168.45万吨,年末贮存量6.18万吨。
注:本年报中,所有分源项加和由于单位取舍不同或修约而产生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