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4-03-20 09:28 点击: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面统筹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区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于3月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以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为目标,科学探索建立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体系。
本次分区划定工作按照科学划定、合理分区,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以“十四五”时期开展的地下水“双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成果为基础,以建立科学、精准、高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将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两类,总面积为2460.33km2,占全区面积的3.70%。其中保护类区域面积597.60km2,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情况,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补给区);管控类区域面积1862.73km2,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划定实施将有效提升全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标准体系,为实现地下水污染的精准防治、科学防控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将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以地下水“双源”为重点,以环境准入、环境调查与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为抓手,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承担、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防、控、治、管”的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模式,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地下水污染存量,全面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全力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