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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环境监察执法证》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3-02 10:44 点击: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环境监察执法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14〕427号)的要求,我区于2015年1月对全区现有环境执法人员领证换证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全区启用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特征

新证采用黑色烫银外皮,内芯为国家统一印制的蓝白花纹底卡式证件内芯,分正本和副本两张,正本正面明确注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执法区域、发证部门、发证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证件专用章,照片均为蓝底一寸正装照片并加盖钢印,背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唯一的条形代码;副本正面是国徽和此证的法律效力(持此证在本辖区内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的字样,背面为证件的审验记录。原旧版《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已停止使用并收回注销。上述证件封皮详见附图。

二、持证人员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我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的人员范围为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市(县、区)在编环境监管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