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12-15 11:57 点击:
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等单位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基本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相关要求,现将在我区从事环评业务活动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等4家区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人员、评价范围等基本信息情况(见附表)进行公告。公告的4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法人授权,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在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及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加强监管。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