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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业厅关于报送《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总体整治方案》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3-24 16:56 点击:

宁夏林业厅关于报送《宁夏贺兰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总体整治方案》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部:

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认真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活动,全面落实2016年1月14日环保部相关约谈要求,推进保护区人类活动整治工作,恢复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功能,我厅于2月16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该《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和修改完善。现将审定后的《方案》随文报上,请审示。

附件:《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总体整治方案》

(联系人:唐维超电话:0951-6836781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6226

附件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案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约谈纪要》(2016-1-14)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专题会议精神,

为扎实推进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人类活动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按照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约谈要求,科学制定总体整治方案,明确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深化认识,举一反三。要强化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意识,充分认识贺兰山保护区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扎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部门联动,整体推进。贺兰山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分布地域广,涉及审批部门多,解决难度大。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精准发力,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清单管理,排序销号。对贺兰山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等建设项目(设施)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列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对牵头单位整治情况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4.明确主体,权责一致。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精准发力,杜绝推诿扯皮,坚持谁审批、谁牵头,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退得出、稳得住、不反弹的目标。

5.依法行政,查改并举。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审批问题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主要目标

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环境保护部通报的贺兰山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等违法人类活动全面排查,明确牵头单位和整改时限。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探矿、采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查处,坚决取缔,认真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规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监督,提升保护区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恢复保护区生态功能。2016年6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并及时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查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设施)。对环境保护部通报的人类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涉及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工矿企业、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项目以及“一地多证”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列出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施)的建设时间、批准单位、现状、占用林地及环评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台账。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配合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军区、宁夏农垦集团公司。

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列出项目(设施)清单。

(二)依法取缔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建设项目(设施)。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探矿、采矿和生态治理工程,由牵头单位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建设项目(设施),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前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设施),限期关闭退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证和探矿证的,由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非煤矿山、农林种植养殖、自治区和地市级批准的生态治理工程等建设项目(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林业厅、安监局、宁夏军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完成时限:2016年3月10日前,由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区2011年调规前批准的建设项目(设施),2016年5月20日前停产,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并退出保护区,拆除生产设施设备;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建设项目(设施),2016年5月20日前停产,2017年12月31日前关闭取缔,拆除生产设施设备;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建设项目(设施)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三)依法整治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设施)。由牵头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整改。对在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矿山企业,关闭取缔,限期恢复生态;对在保护区2011年调规前取得采矿权和探矿权的矿山企业,在确保其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不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设置3年过渡期,逐步退出,限期恢复生态;对现有的农林种植养殖、交通、旅游、公墓、军事、民爆等非采矿建设项目(设施),不得扩大建设范围,不得损害周边生态环境,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证和探矿证的,由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非煤矿山、农林种植养殖、自治区和地市级批准的生态治理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交通、旅游、公墓、军事、民爆等项目(设施),按照谁批准、谁牵头的原则,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林业厅、旅游局和宁夏军区等相关单位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3月10日前,由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矿山企业关闭取缔工作,并完成现有农林种植养殖、交通、旅游、公墓、军事、民爆等建设项目(设施)的整治;2018年12月31日前,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前取得采矿权和探矿权的矿山企业逐步关闭退出,恢复生态治理。

(四)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严格保护区管理,依法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项目(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设施)进行查处,对涉及有关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设施),按照谁审批、谁牵头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保护区管理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安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调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的查处。

(五)依法加强保护区林地用途管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要求,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对与保护区林权证重叠的土地证、草原承包证以及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等进行认真清理,确保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对土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依法确权;对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林地,确权变更登记,妥善处理好“一地多证”问题,为保护区依法管理扫清障碍。

牵头单位:持有土地证的建设项目(设施),按照发证机关分别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农垦集团公司负责牵头;闲置的军事设施,由宁夏军区负责牵头;持有草原证的建设项目(设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3月10日前,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确权的调查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确权变更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郝林海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曾一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厅、安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军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厅(不另行文)。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审定各牵头单位的实施方案,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上报制度,每月初各成员单位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通力协作,整体推进。保护区内违法人类活动整治工作点多面广,需要自治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厅局(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协同配合、整体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涉及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设施)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停止向贺兰山保护区内的采矿企业颁发新的探矿、采矿许可证,同时指导做好闭坑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保护区内各项建设项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检查清理,并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自治区民政局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部门对接,力争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保护区省际间边界勘查定桩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对依法取缔的工矿企业不再办理炸药使用审批手续,同时加强炸药管理,对综合整治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落实对确定关停企业的停止供电措施。银川市人民政府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分别协调解决所辖保护区林地的“一地多证”问题。自治区林业厅认真履行行政主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增强保护区综合能力建设。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全面完善保护区监督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建立与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调联动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保护区生产建设活动的审核、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防止问题反弹。

(四)全力协调,启动调规。针对目前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合理的情况,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银川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保护区调整建议,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整方案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