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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16〕359号关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作者:土壤环境管理处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9-20 09:38 点击:


宁环函〔2016〕359号



关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跨省转移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的资质,经营规模100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月21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6]003号。鉴此,同意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150吨,于2016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我厅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宁夏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李艳明

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565160721

传真:0951-516072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