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2-20 11:51 点击:
宁环函〔2017〕51号
关于同意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3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6〕389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的资质,经营规模3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6]017号。鉴此,同意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计划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分批次转移至宁夏凯力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具体数量及转移有效期详见附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我厅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危险废
物申请转移一览表
联 系 人:宁夏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李艳明
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杨振西
联系电话:0951-51609565160721
传真:0951-516072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