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3-27 14:10 点击: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锅炉环境监管,明确区域准入和排放标准,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就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是指《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明确的区域,具体范围包括:银川市全域、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全域、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全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为核心控制区。全域是指行政区划范围;城市建成区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告的边界范围确定。
二、新建锅炉准入要求
(一)新建锅炉准入要求。
1.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2.其他设区市: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
(二)新建锅炉执行标准。符合准入要求的新建锅炉或批而未建的锅炉,自通告之日起执行以下排放标准。
1.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2.其他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排放限值。
三、现有锅炉监管要求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银川市全域、宁东基地核心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1排放限值,时限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二)2017年11月1日起,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四、燃煤锅炉注册、注销
(一)新建燃煤锅炉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并到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已淘汰拆除或长期不用的燃煤锅炉,及时到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停用手续。
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