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4-05 09:49 点击: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环复决字〔2017〕3号
申请人:程金霞,女,1964年12月26日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银环保审函〔2014〕14号,以下简称《恒大御景环评批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恒大御景环评批复》。
申请人称:其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银川高级中学东侧双庄二队111号有一处房屋,因恒大御景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2016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17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公开了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恒大御景环评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宁政办发〔2011〕81号)的规定,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类型,由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环评审批,因此我局拥有审批权限。我局严格依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组织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可行,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得到控制,我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我局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广泛公众参与调查。2014年1月3日,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了《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也进行了充分的公示和征求意见;2014年2月13日,在门户网站公布了《2014年1月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情况表》,其中包含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2014年1月24日,我局作出《恒大御景环评批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恒大御景环评批复》实体、程序均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12月6日,建设单位在银川市《新知讯报》发布了《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参与公示(第一次)》,12月27日在《新知讯报》发布了《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结论公示)》;201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公布了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月16日建设单位在《银川晚报》发布了《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变更公告》;1月21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和代表对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恒大御景环评批复》;2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公布了《2014年1月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情况表》。
上述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申请表、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意见、环评批复、审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宁政办发[2011]81号)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项目具有审批权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环评审批申请后,对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文公示;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和代表对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得出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结论,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环评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在其网站对环评批复情况进行了公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恒大御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银环保审函〔2014〕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