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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17]273号关于同意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06 10:36 点击:

宁环函〔2017〕273号

关于同意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陕环固函〔2017〕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立荣碳素厂,经营范围涉及碳素制品,电极糊,炉料加工。经审查,该公司设计规模年产1万吨电极糊,碳粉作为补充原料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出发,同意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收尘粉转移申请,转移量3000吨,于2017年12月20日前转移至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立荣碳素厂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固体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如有违法行为,宁夏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