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13 10:20 点击:
宁环函〔2017〕303号
关于同意宁夏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宁夏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申请》(共享化工公司发〔2017〕9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30吨废催化剂(HW50,261-181-50)转移至河南省尉氏县鑫源钼业有限公司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