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14 17:26 点击:
宁环固发〔2017〕15号
关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6〕374号),我局对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移量为20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NWF[2014]002号,有效期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处置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2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640202007997,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为液态,以密闭罐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内蒙古:乌海市,宁夏: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至9月已收集、利用危险废物558.12吨,具备收集、利用200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的能力。该公司已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6〕374号),关于商请对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跨省转移申请,转移量为200吨,于2017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二氯乙烷(HW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