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15 10:54 点击:
宁环固发〔2017〕51号
关于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8日,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关于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吴腾化发〔2017〕1号)。2017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原发证情况
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东平,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5]006号,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核准经营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251-001-08、251-005-08、900-200-08、900-201-08、900-202-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6-08、900-207-08、900-208-08、900-209-08、900-210-08、900-249-08),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0000吨/年。
二、持证期间经营情况
(一)持证期间存在的问题。一是该公司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因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档案资料缺失,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成绩为不达标,需要进行整改;二是该公司持证期间未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未能提供持证期间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整改情况。针对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情况,该公司未提供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整改完成报告,未能说明该公司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及执行情况已整改,未提供环境监测报告。
三、材料审查情况
(一)该公司本次提供的危险废物续办申请资料中,提供了3名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签订的合同、人员毕业证书、职称及缴纳养老保险等材料,但审查发现其中1名人员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其不得在企业兼职,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一)款“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5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要求。
(二)该公司未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议不同意办理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