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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16 10:51 点击:

宁环固发〔2017〕92号

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关于征求西北铝加工厂跨省转移铝灰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7〕21号),我局对西北铝加工厂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HW48,321-024-48)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利用的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西北铝加工厂,该公司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HW48,321-024-48)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170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11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处置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24-48、321-025-48),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8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是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630100002278号,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6月17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遮盖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甘肃省:定西、兰州、白银;宁夏:中卫市、中宁。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办理临时经营许可证尚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具备收集、贮存、利用180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321-024-48、321-025-48)的能力。该公司已与西北铝加工厂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西北铝加工厂计划产生的铝灰(HW48,321-024-48)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西北铝加工厂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西北铝加工厂1700吨铝灰(HW48,321-024-48)的转移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日前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铝灰(HW48,321-024-48)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