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4 点击:
宁环固发〔2017〕75号
关于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38号),我局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询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皖环审函〔2017〕57号)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如下: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行业,主要产品为苹果酸、富马酸,原料为其公司生产的顺酐,在顺酐及苹果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活性炭。该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申请转移量为30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3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涉及HW49其他废物(900-039-49其他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6000吨/年。
三、其他有关情况
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活性炭进行了入厂分析,经多次实验,认定拟转移的废活性炭异味无法消除,不符合入厂条件,为避免利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企业依据环评报告及现场利用设施实际情况,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报了《关于拒收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活性炭情况说明》(宁宜司〔2017〕18号),说明了现场不具备综合利用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活性炭的条件。
四、审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建议不同意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入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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