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8-21 17:46 点击:
宁环土壤函〔2017〕529号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函
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废铝灰和碳渣转移处置的申请》(锦铝办〔2017〕29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5700吨盐渣、浮渣(HW48,321-025-48)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锦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5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宁夏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函〔2017〕253号)
联系人及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