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9-14 11:18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通告
2017年 第3号
关于钢铁 水泥 石化等行业企业
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规范有序推进全区钢铁、水泥及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企业排污许可制管理,确保按期完成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全区钢铁、水泥及石化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申请时限、核发机关和申请程序等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水泥工业。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的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钢铁工业。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排污单位。
(三)石化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单位;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四)其他固定污染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其他排污单位,按照适用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时限
水泥、石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工业相关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钢铁、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工业相关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其他固定污染源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年限内10月30日前,申请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确保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国控重点石油化工企业排污许可证由自治环境保护厅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核发;钢铁、水泥工业(独立粉磨站除外)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核定和发放。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核发。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位于设区的市区范围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平台网址:www.permit.mep.gov.cn),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申请并已获得的正式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通过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