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致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1-09 14:40 点击:


各位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2017年是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年,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具体而艰巨。但是,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不升反降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考核指标指数距国家考核要求差距较大。进入秋冬季以来,全区秸秆焚烧呈爆发式增长,直接影响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引起各级各界高度关注,切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据研究分析,农作物秸秆、树叶等生物质焚烧产生的浓烟中含有大量的CO、CO2、NOX、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物质,是灰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导致大气中的PM10等污染指数明显升高。环境保护部定期通过环境卫星巡查全国着火点情况并通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了专项巡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部门予以查处。总体来看,今年我区秸秆、树叶焚烧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川区县(区)更为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农牧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秸秆焚烧的监管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章制度中关于秸秆禁烧及责任分工的规定非常明确。请各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实化责任落实,从即日起建立由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督导,县、乡(镇)、村、组包抓的工作机制,重点对人口集中地区、机场附近、国省道及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禁烧区域实施不间断排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采取教育引导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群众禁烧意识,压实各级禁烧责任,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秸秆禁烧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进行媒体曝光,对禁烧责任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


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