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15 11:22 点击: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行政复议告知书
宁环复告字〔2018〕4号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涵竣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环罚字〔2017〕071号)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厅决定受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谢向阳、吴迪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你局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有权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
3、有权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有权申请我厅组织调查、质证或者听证;
5、有权自行委托或申请我厅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6、自收到我厅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7、向我厅提交你局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8、对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公益;
9、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我厅调查案件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