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2-02 15:44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8号
关于同意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精馏残渣(HW11,900-013-11)的资质,经营规模54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7]004号。由于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关于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吨位改变的申请报告》(平华昌字〔2018〕2号),申请将原计划中接收50000吨精蒸馏残渣调整为接收10000吨。鉴此,同意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产生的10000吨精蒸馏残渣(HW11,900-013-11),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