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3-18 15:24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23号
关于同意甘肃省东方电器(酒泉)新能源
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转来的《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东方电器(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转移废铅酸电池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7]009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具备处置废铅酸电池的资质。鉴此,同意东方电器(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40吨、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6吨和中海油新能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19吨,共计65吨,于2018年6月30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贮存、处置。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