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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27 17:33 点击:

宁环办发〔2019〕46号

关于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案件

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8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规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委员由法规与标准处、综合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与标准处,承担日常工作,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安排相关处室参加审查,并邀请法律顾问、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及相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案件调查部门案情汇报、法制审查单位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重大行政处罚的实施事项。

(三)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案件审查的范围: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等。

(二)案件审查的内容:本行政单位是否有管辖权;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三、案件审查程序

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不定期召开。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处罚建议,通知与案情有关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审查会。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案件调查单位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客观公正。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案件调查单位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法制审查单位汇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4)参会人员分别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案件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制作会议纪要,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由案件调查单位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3.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