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3-11 15:46 点击: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度工作专题报告
2019年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治区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宁法发〔2019〕2号)、《2019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宁法办发〔2019〕17号),坚持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力责任清单》《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同意,印发全区生态环境系统施行,并在宁夏政府网、宁夏环境保护网公示,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启动宁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技术团队,目前已形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简政放权。一是减事项。取消了排污费减、免、缓缴核准和排污费征收(稽查)2项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减要件。将原来涉及环评审批提出的3份申请资料精简为2份,取消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三是减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由原来的60日压减到现在的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原来的30日压减到现在的15日。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20个工作日优化为10个工作日。排污许可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限时办理。
(四)扎实做好立法修法工作。一是根据自治区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已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进入二审前程序。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时进行修订,自治区人大已批准实施。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程》(宁环规发〔2019〕2号)、《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19〕3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进行报备。同时,对照《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对3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23件规范性文件保留。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宁环办发〔2019〕3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宁环办发〔2019〕37号),修订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19〕3号),成立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
(七)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司函〔2019〕30号)要求,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全厅持行政执法证人员进行了仔细审查,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库,做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石嘴山市锦翔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复议案,依法作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宁环复决字〔2019〕1号),努力把环境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案结事息。做好银川市协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起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工作,依法依规配合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纠正了贺兰中地生态牧场公司行政处罚案件。
二、2019年进一步深化的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授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进驻大厅行政职权事项审批决定权7项,授权比例达43%以上。同时积极下放审批权限,将80%的行业项目环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区)环保部门,方便企业就地办事。落实“应进必进,应进全进”要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除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进驻本级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修订了《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计划近日印发。修订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事项清单》,已报送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先后组织全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垃圾焚烧发电厂、机动车VOCs、春灌期间涉水企业、“绿色护考”、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春季秸秆禁烧、国庆节环境安全、自然保护区及土壤等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截至9月底,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464件,罚款4147.5042万元。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修订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宁党办〔2019〕130号),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党委成立了三个生态环境督察组,对石嘴山市、中卫市、宁东基地进行了生态环境督察,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问题。三是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八项配套制度和专家库,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印发,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六)落实环评及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回头看”,对已审批的60个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2019年政务公开要点实施方案》。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2号),全面落实国务院及有关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稳妥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抓好“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法治环境宣传教育。
三、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形成学法、守法、遵法、用法良好氛围的实效还不突出。
(二)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配套办法落实抓的不够到位,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指导不够。
(三)机构改革后,一些市县区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四、对策建议
一是实行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继续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
五、2020年工作思路
2020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以依法行政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为目标,逐项落实目标任务,加快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进程。
(一)认真贯彻《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计划今年底颁布,在我区在水环境管理方面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我们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治保障,提高水环境综合治理。
(二)加强依法行政。将《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调研论证计划,主动开展前期调研工作,认真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同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程序规范。
(三)增强环境法治管理。抓好全区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督促市县按要求客观公正开展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继续探索绿色金融协作和联合惩戒,在全区推广环责险和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落实。
(四)宣传法治理念。结合“七五”普法宣传,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宪法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主题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远程教育等新兴媒体,扩大环境法治宣传覆盖面。
(五)加强环境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市县区新进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