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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3-04 10:16 点击:


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

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环办函〔2024〕10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宁环规发〔2024〕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试点工作。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1231日,有关试点单位设施设备、污染防治措施等继续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5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试点单位通过全国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化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辖区试点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等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与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3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