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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各排污登记单位的一封信

作者:万一杰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6-09 11:33 点击:


致全区各排污登记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区近3200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12月届满。请已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登记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三、延续登记步骤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已超有效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先点击“登记注销”把失效的排污登记注销,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

四、注意事项

(一)填报注意事项

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二)其他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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