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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26 09:46 点击:


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宁环发〔2025106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经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1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文件有效期

备注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环规发〔20237

延长至20271122

待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后,再进一步修订完善该文件。

2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宁环规发〔20238

延长至20271123

国家尚未对核查机构设置标准,且基于核查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主管部门缺乏对核查机构的有效监管的实际,延长该文件的有效期。

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环规发〔20241

延长至202825

该文件为宁环规发〔20238号第十七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文件,与宁环规发〔20238号同步延期。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宁环规发〔20242

延长至20261231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试点时间延长。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