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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辐射污染 维护公众健康

作者:赵锐 文章来源:新消息报 发布时间:2019-01-04 10:53 点击:

1月3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对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辐射污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对加强我区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修订原因

截至2018年11月,宁夏各领域使用放射源1200余枚、射线装置700余台,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4家,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单位2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因此,1999年12月10日起实施的《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由于部分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未能进一步明确辐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等问题,已经不适应当前辐射安全的需要。

《办法》内容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主体责任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3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治辐射污染措施,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等。

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污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文刊载于2019年1月4日新消息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