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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

作者:李方舟 文章来源: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28 14:53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已印发,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全区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区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也将是今后一个阶段内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实施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是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乃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作为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等工作。然而,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目前只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对相关管理工作有所要求,管理措施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已无法满足前的管理需求,日常监管工作面临依据不足、程序不明、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了能够不断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质量,杜绝伪造检验结、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主管部门亟需出台适应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对全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共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联网备案、日常监管、平台管理附则。《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开展流程,理顺了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备案程序,规范了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应用,强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主体责任。并针对以往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提出了规范统一的解决办法,对今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