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31 08:30 点击:
文章来源: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将划分为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和低风险企业(Ⅳ级)共四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我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迈入新时期。
一、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科学评估。风险评估指标办法采取百分制,从产生指标、处置利用规模指标、危害特性指标、环境暴露指标、贮存条件指标、管理水平指标、处置去向指标等六大类24个子项指标进行评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评估结果70分以上为极高风险(Ⅰ级),55分~70分(含)为高风险(Ⅱ级),37分~55分(含)为中等风险(Ⅲ级),37分(含)以下为低风险(Ⅳ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结果73分以上为极高风险(Ⅰ级),57分~73分(含)为高风险(Ⅱ级),42分~57分(含)为中等风险(Ⅲ级),42分(含)以下为低风险(Ⅳ级)。
二、实施危险废物差异化环境管控措施。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4次、对高风险(Ⅱ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对中等风险(Ⅲ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督查均不少于1次。对于低风险(Ⅳ级)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三、实施开发区危险废物分级管理。自治区开发区按入驻危险废物高风险及以上企业(包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数量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和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开发区内入驻极高风险(Ⅰ级)和高风险(Ⅱ级)企业总数≥10家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其他情形为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危险废物高风险开发区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保证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产生、利用或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了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差异化管控退出机制,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自评、各地市形成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全区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