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2023-11-09 09:23 点击:
文章来源: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清晰的分责、定责、追责管理制度,推动形成美丽宁夏建设合力。
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等问题。着眼“大生态”布局,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11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平学智对办法进行解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平学智介绍,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资委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宁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同时新增了自治区政协人资环委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45个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共履行296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这些职责大体可划分为“监管、治理、保护、服务”四个方面。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统计等部门,主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履行监管职责。生态环境、公安、商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主要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履行治理职责。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主要对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履行保护职责。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主要在财政保障、科技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司法支持等方面履行服务职责。
办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的政治责任,明确坚持过程管理,压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报告制度,将履职尽责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软要求”转变为“硬约束”。同时,办法提出采取考核、审计、督察等方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调整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