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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2-07 10:12 点击:

关于征求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安排意见的函

社会公众:

为切实做好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了《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7年2月13日前反馈我处。

联系人:马继仁联系电话:(0951)5160945

附件: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

2017年2月7日

附件: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泾河达到Ⅱ类水质,清水河、渝河、葫芦河、茹河稳定在Ⅳ类水质;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等4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银川市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争取高于2016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2017年底前,全区32个工业园区在2016年开工建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

(三)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6年建设和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1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农牧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水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污水处理项目终期评估,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七)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

(八)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在2016年完成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直排口排查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清理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直排口。继续加快推进2016年已立项建设的四二干沟等人工湿地建设,2017年,开工完成银川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中卫第四排水沟等适宜地段人工湿地建设,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等4条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九)整治城市黑臭水体。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银川市于2017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

(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组织开展地质勘探,实施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

(十一)强化不达标水体综合治理。制定清水河、沙湖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指导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确保消除劣Ⅴ类水体。继续组织实施清水河、沙湖、渝河、葫芦河、泾河、茹河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

(十二)防治地下水污染。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

(十三)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2017年,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2个、1个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全区共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要求,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指导五市及宁东基地完成2017年用水量控制任务;按照城镇节水工作安排,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指导五市及宁东基地完成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比例;继续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指导五市及农垦集团完成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农垦集团;牵头单位:各任务牵头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单位按照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按年度开展工作要求及指标抓好落实。)

(十四)严控地下水超采。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十五)实施全面达标排污。各地级市要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自治区每季度抽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安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市、县(区)和各项任务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省级、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基础上,按照入库项目滚动管理的要求,统筹谋划符合本辖区水污染治理特点的建设项目,编制好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四)开展“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将严格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要求,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自治区环保效能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