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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法制办网站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7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送审稿)》在宁夏环境保护网站(http://www.nxep.gov.cn/)、宁夏政府法制网(www.nxfzb.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951-516097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0951-501659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美丽宁夏”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环境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改善环境质量。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三)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建立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气候容量评价制度,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严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

(四)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鼓励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六)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督促试点范围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试点范围内应投保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对应投保未投保企业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将应投保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辖区生产经营者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部门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做好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信息;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差别电价、脱硫脱硝电价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环境价格体系;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制定并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装备和产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在改建、扩建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

(三)教育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归口业务管理的各类院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

(五)财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体系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质勘探、采矿等活动,防治因采矿造成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乡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拆除、渣土清运、清扫保洁等作业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供热燃煤、焚烧垃圾等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城市供热规划,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要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辆及营运船舶污染大气、水域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监督落实高速公路污染防治措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实施交通建设项目时,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九)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湖泊新改扩建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确保地表水体的生态基流和地下水体的安全水位;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组织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建设项目时,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要求。

(十)农牧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行业系统内自然保护区及草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野生资源的保护与监督管理,负责外来物种监督和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成品油销售单位及网点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配合有关部门对车用油品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成品油销售单位及网点落实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措施;负责招商引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十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有害金属污染健康监测及诊疗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和有害金属含量超标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十三)审计部门:负责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包含任期内履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十四)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造林绿化规划,监督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行业系统内自然保护区及其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等作业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所出资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企业负责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环境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车用燃油、锅炉、建筑材料及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企业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对生产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单位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十九)统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产品产量等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二十)气象部门:负责重点生态功能区气候容量评价;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雾霾、沙尘暴)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二十一)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发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违规发电企业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十三)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十四)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权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