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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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什么时候制定、施行的?
答: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与依据是什么?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怎么规定?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5、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错峰生产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错峰生产。
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6、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履职建议书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提出履职建议书;接到履职建议书后仍未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