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29 点击:
宁环办发〔2017〕40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季度审核规程》的通知
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加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范我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的季度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季度审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联系电话 0951-5160969联系人:王先才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季度审核规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季度审核规程
第一条 审核依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情况的季度审核。
第三条 审核内容。根据CEM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造假的事实、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等。
第四条审核要求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初收集燃煤发电企业上一季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生产基本情况;2、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3、燃煤发电企业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4、监督性监测情况。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依据燃煤发电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结合CEM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统计上季度自动监控数据超限值具体时间段、超限值排放浓度及企业报停报修情况,形成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核算统计报告。超限值的自动监控数据统计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 CEMS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准。
(四)大气环境管理处依据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的自查报告、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局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察情况报告、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的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数据统计核算报告、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督监测情况,形成季度核查初步报告,经主管大气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形成季度核查报告,函告自治区物价局。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对燃煤发电企业上一季度的自查报告进行归集。
(二)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局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结合燃煤发电企业的自查报告,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上一季度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报送至大气环境管理处;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上一季度的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数据统计核算报告报送至大气环境管理处。
(三)经审核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大气工作的主管厅领导审签后,大气环境管理处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核查报告函告自治区物价局。
(四)环保主管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的发电企业进行通报,不支持其享受本季度环保电价。
第六条本规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