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24 点击:

宁环办发〔2016〕70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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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加强自治区环保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环保科技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宁夏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具备资质和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宁夏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实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项目重点解决我区环境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建设、环保民生、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提高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宁夏环境保护厅根据宁夏环境发展战略、生态保护和建设战略、宁夏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围绕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每年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在宁夏环境保护厅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宁夏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的研究水平和一定科研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应具有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博士)以上职称,有足够时间和精力进行项目研究工作,应在研究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和协调组织工作,应是申请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行政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人)。

第七条宁夏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组成员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与项目申报指南的符合性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八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进行立项评审或论证。宁夏环境保护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向申报单位反馈。

第九条通过立项评审并经宁夏环境保护厅研究批准立项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宁夏环境保护厅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通过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宁夏环境保护厅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和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一)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咨询专家库抽选,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制度。

(二)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比例应达到75%左右。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建立贯穿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对环保科研资金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的经费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宁夏环境保护厅。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时限完成项目并及时向宁夏环境保护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业务验收。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环境保护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七条宁夏环境保护厅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在60天内完成,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宁夏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自评估报告;

(五)项目工作总结;

(六)项目技术报告;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验收工作由宁夏环境保护厅组建项目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通过审阅资料、现场评议和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和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宁夏环境保护厅核发《宁夏环境保护科研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宁夏环境保护厅统一编号,加盖宁夏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验收委员会专家的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宁夏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