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16 10:18 点击:


宁环党发〔2019〕1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等


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干部因公外出请销假和因私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


2019年3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厅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建立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的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原则、按政策、按规矩、按程序办事,认真落实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公信度,切实选准用顺干部、配优配强班子。


(二)必须全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注重实绩、群众公认、选贤任能、人岗相适的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三)必须全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考察,突出干部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使干部的思想品德、政治能力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四)必须坚持着眼于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五个注重”“五看五选五不用要求,把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作为衡量干部岗位匹配度的重要指标,把最合适的人在最合适的时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积极性。


二、干部选拔任用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充分保障各直属单位干部管理自主权限,按照有收有放,统分结合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干部分级分类管理。


(一)厅级干部选拔任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党组积极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干部人选,并配合做好厅级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有关情况核实等工作。


(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根据核定的职数和岗位实际,在全厅干部中通盘考虑,择优配备


1.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选拔对象范围: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从符合条件的厅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厅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调研员中选拔任用,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符合条件的厅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中选拔任用。


基本程序:


党组充分酝酿,形成初步意见,就正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方式、任用类型等相关事宜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干部处沟通,并报送相关材料。


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干部处审核同意后,党组研究形成动议方案。


对有关人员干部档案进行预审,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实考察对象计划生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委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查核个人有关事项。


召开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干部,印发符合条件人选干部名册。


汇总民主推荐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核查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党组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德、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情况,并注重对考察对象干部档案的全面审核。


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考察情况,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如有信访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决定是否影响提拔任用。


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请示,接到审批文件后,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宣布干部到岗位履新,整理归档任免材料,办理组织、行政、工资关系手续等。


2.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选拔对象范围: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从正科级干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厅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副调研员中选拔任用;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从符合条件的厅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中选拔任用。


基本程序:


广泛听取分管厅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意见,厅党组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动议方案。


对有关人员干部档案进行预审,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实考察对象计划生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委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查核个人有关事项。


召开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干部,印发符合条件人选干部名册。


汇总民主推荐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核查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党组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德、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情况,并注重对考察对象干部档案的全面审核。


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考察情况,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如有信访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决定是否影响提拔任用。


党组印发任免文件,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宣布干部到岗位履新,整理归档任免材料,办理组织、行政、工资关系手续等。


(三)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1.厅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范围:厅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任职年限到期任用制,主任科员从符合晋升条件的副主任科员中选拔任用,副主任科员从符合晋升条件的科员中选拔任用。


基本程序:


各有关处室提出符合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申请,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相关干部人事档案、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情况,形成动议方案,并报请党组审定。


经党组审定同意后,对拟晋升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晋升对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如有信访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决定是否影响提拔任用。


党组印发任职文件,宣布干部到岗位履新,整理归档任免材料,办理组织、行政、工资关系手续等。


2.厅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基本程序:


沟通。厅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进行职务调整或职级晋升的,有关单位党组织须事先与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沟通。沟通提供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选拔方式;任用类型(属于委任制还是聘用制);本单位科级干部结构;本单位科级干部职数空缺情况;本单位符合提拔任用科级职务条件的人员情况。


审核。有关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重点审核:人选的三龄两历一身份情况;人选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人选的计划生育、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审核过程中,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可要求有关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进一步了解核实,并征求机关纪委意见。


民主推荐。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和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核通过后,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干部。民主推荐结束后,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有关单位党组织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德、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情况,并注重对考察对象干部档案的全面审核。


集体研究。召开有关单位党组织会议,听取考察情况,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公示。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备案。公示结束后,有关单位党组织向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报送干部任免备案审批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同时附党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干部公示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证明。


任职。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起草干部职务任免文件,经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签后印发。各有关单位收到审批文件后,宣布干部到岗履新,整理归档任免材料,协调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办理组织、行政、工资关系手续等。


三、干部轮岗交流及挂职锻炼


(一)干部轮岗交流。


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以人为本、注重培养,统筹考虑、有进有出原则,稳步推进干部轮岗交流。


交流轮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职务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在人、财、物管理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或者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素质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10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交流轮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必须交流轮岗的情形外,可不交流轮岗或者暂缓交流轮岗: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涉密岗位等特殊需要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工作需要正在参与临时性重要工作尚未结束的;其他不宜交流轮岗的。


基本程序:


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综合分析研判干部队伍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交流轮岗建议;


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研究形成动议方案;


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对有关人员干部档案进行预审,核实考察对象计划生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经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交流轮岗方案和建议人选;


召开党组会议,对交流轮岗方案和建议人选进行集体研究;


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交流轮岗人员任免相关手续。


(二)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


各处室(单位)严禁擅自临时聘用或随意借调(抽调)工作人员。确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的,原则上采取干部挂职锻炼方式解决。凡需挂职锻炼人员的处室,须提出挂职锻炼岗位,报厅人事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挂职锻炼在党组统一领导下,每年选派一批厅属事业单位优秀干部到厅机关处室、选派12名机关干部到基层双向对口挂职学习锻炼,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年底由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组织考核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可延长学习锻炼期限一年。


具体程序为:


每年年初,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申报学习锻炼岗位,并推荐到基层挂职干部1名;厅属事业单位推荐学习锻炼干部1


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汇总机关处室学习锻炼岗位和处室(单位)推荐的挂职学习锻炼干部人选,报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


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向有关处室(单位)印发选派干部挂职学习锻炼通知;


学习锻炼人员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报到,由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安排到相关处室(单位)工作;


挂职学习锻炼期满后,由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组织接收处室(单位)及时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和鉴定,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反馈给派出单位,挂职学习锻炼情况视为干部工作经历,装入本人档案。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管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实际,明确职责,完善分配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竞聘)。


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坚持评聘分离、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源头管控、留有余地,在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数内进行,不得突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确保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结构梯次搭配科学合理。


岗位聘用(竞聘)条件:遵纪守法,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首次聘用(竞聘)原则上只能聘用(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岗位;同一级内聘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须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获得塞上英才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优先聘用,在近三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岗位聘用(竞聘)程序:


本单位公布岗位空缺情况、拟聘用岗位及聘用条件。


动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分岗位制定竞聘方案,明确具体定性考核办法和个人资历、业绩成果量化考核指标,报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竞聘上岗。


各单位在竞聘上岗、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定性评价形成综合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提出拟聘人选建议。


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聘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有关单位向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报送审核备案材料。审核备案材料:专业技术干部聘用请示;拟聘人选现实表现材料;拟聘人选重点业绩清单;岗位竞聘工作方案;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复印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拟聘人选资历业绩综合量化考核表;近五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及计划生育、廉洁自律证明。


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含)拟聘人选由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初审,提请厅党组研究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他专业技术拟聘人选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初审,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工勤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专业技能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聘任,明确职责,持证上岗,完善考核考评制度。工勤人员晋级在规定职数内进行,高级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聘任,技师以上的经厅党组研究审定后,由所在单位聘任。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做好资格审核、聘任审批工作。


(三)聘用编制人员管理。


1.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统筹调配和人员选聘的审批把关工作。


2.聘用编制人员管理坚持严进宽出、能进能出、从严考核、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履行聘用编制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聘用编制人员选聘、工资待遇、日常管理监督、业绩评价、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负总责。


3.聘用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各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关于聘用编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编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兑现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待遇。


4.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聘期考核工作,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管理及其他不适宜继续聘用的聘用编制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坚决予以解聘。


5.各有关单位聘用编制空缺后,在征求厅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实行凡进必考,择优选拔录用。具体程序为:


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事先与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沟通。沟通提供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岗位需求及资格条件;聘用编制人员招聘(选聘)工作方案;本单位聘用编制空缺情况。


沟通情况经厅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将拟聘人选产生情况和相关工作资料报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重点审核:招聘工作是否按照工作方案进行;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人选考察材料;拟聘人选的学历学位及与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人选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人选的计划生育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结束后,经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批同意,有关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有关手续,整理归档工作材料。


五、人员的选调、招考(招聘)和遴选管理


(一)人员选调。


1.提出申请。厅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党组提出书面申请。


2.会议研究。经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调动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进行沟通。


3.组织考察。党组派出考察组,到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重点考察拟选调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潜力、作风一贯表现。


4.办理手续。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申请调动函件,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二)人员招考(招聘)遴选。


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需公开招考(招聘)或遴选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汇总有关情况,经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并报请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或遴选。


六、工作纪律要求


(一)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干部队伍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生态环境事业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干部人事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各处室(单位)要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从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编制、职数管理,凡涉及干部选拔、聘任、选调、招考等事宜,均须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严禁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聘用)干部。


(三)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回避制度,在厅系统人员招考(招聘)、选调中,除专业性强、相关社会人才紧缺外,与厅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般不予调入或聘用。


(四)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精心做好任前档案审核、沟通请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会议研究等工作,规范做好会议记录、考察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等工作,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基础工作更加严谨、规范。


(五)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贯彻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从严从实管理要求干部。驻厅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


(六)本办法之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干部因公外出请销假和


因私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系统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和请(休)假工作,促进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条因公外出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工作所在地,到国(境)外、区外、银川市辖区以外出访、出差、调研、检查工作,或者下基层开展帮扶慰问活动等事宜。厅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提前1天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进行备案,并于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销假手续,除特殊事由外,一律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条请(休)假是指因私请假和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特定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和探亲假等。因私请假必须坚持事业为先的基本原则,由各处室(单位)依据工作需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并严格予以控制。


第四条厅长因公外出和请(休)假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和请(休)假向厅长请假。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休)假的,填写《因公外出请销假和因私请(休)假审批备案表》,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审批;因公外出离开银川,在宁夏区内、3天以内(含3天)的,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审批。


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厅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或请(休)假的,填写《因公外出请销假和因私请(休)假审批备案表》,3天以内(含3天)的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厅属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休)假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严格做好审批、备案工作。


第五条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已请假因故逾期返回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口头请假,并在返回单位1日内及时补办请假备案手续。


第六条事假。事假要从严审批,一般不得超过10天。申请事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一次申请事假超过10天的,要经本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干部职工请事假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人社〔20083号)相关规定,扣除相应工资。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30%;请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60%;请事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


第七条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须按规定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各处室(单位)应主动关心并及时掌握其治疗和康复情况。未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病假。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从严审批;超过2个月的,经本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年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请病假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按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按工资的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按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按工资的80%发放,按月支付到能工作时为止。对已恢复健康且具备从事工作的身体条件而借故不上班的,由所在处室(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对拒不执行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条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可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的干部职工,可享受15天年休假。因国家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外。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安排。实行干部职工年休假预安排制度,各处室(单位)在统筹全年工作任务的情况,认真安排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计划,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坚持应休尽休;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班等一些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实施年休假;对极少数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满公休假的,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作补助。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脱产学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又出现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婚假。干部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婚假3天;再婚人员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条产假和护理假。产假假期为15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男方25天护理假;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第十一条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途中路费自理。丧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二条探亲假。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20天;探望配偶,每一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一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如父母去世,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干部职工探亲,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三条陪护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给予一定期间的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旷工。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已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干部因公外出或请(休)假离岗前应当及时到厅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处履行备案手续,因公外出或请(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假期结束返岗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离开自治区境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执行因公外出和请(休)假管理办法。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本处室(单位)考勤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发生,每年12月下旬前,向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报送处室(单位)因公外出和请(休)假情况,以便核实备查。全年处室(单位)或个人受到3次以上(含3次)作风纪律督查通报批评的,一律取消处室(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处室(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和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