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1-08-16 10:57 点击:
宁生态环保办〔202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各市、县(区)做好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管控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水的各类排污口,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倒逼排污口综合治理和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管。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属地排污口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统一标准,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宁夏实际,按照统一标准开展排污口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口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入黄排水沟等区域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全区的排污口管理体系。
(三)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生活和工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整治。建成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
二、实施分类整治
(四)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根据《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及分布情况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
(五)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混合污水排污口、其他排污口五种类型。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包括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工业排污口包括工业企业排污口、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农业农村排污口包括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等;混合污水排污口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混合排污口等。
(六)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组织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七)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法责令拆除、关闭并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辖区水生态环境安全。2021年底前,完成《核查报告》中列入取缔清单的排污口以及其他非法排污口的取缔。
(八)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均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管网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管网由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2021年底前,完成《核查报告》中列入清理合并清单的排污口以及其他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
(九)规范整治一批。
1.规范整治基本要求。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建、借道排污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等排污管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混合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等入河(湖、沟)排污口需安装视频和在线监控设施(包括流量和主要污染物),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能明确单一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的,不需在入河(湖、沟)处重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22年底前,完成《核查报告》中列入规范整治清单的城镇生活和工业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
2.排污口命名及编码。基于《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进一步优化完善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级15位编码规则重新编码。具体为:行政区划代码(9位)+排污口类型(1位)+受纳水体类型(1位)+排污口序号(3位)+管理类型(1位)。其中排污口类型分为五类,分别为城镇污水处理厂(C)排污口、工业(G)排污口、农业农村(N)排污口、混合污水(H)排污口、其他(Q)排污口;受纳水体类型分为五类,分别为黄河干流(G)、黄河支流(Z)、沟渠(G)、湖库(H)、其他(Q);管理类型分为两类,分别为审批(S)和备案(B)。例如:640106101CG001S表示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三、严格监督管理
(十)严格排污口准入。为确保黄河宁夏段水质目标实现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中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对于不达标水体、敏感水体限制新增排污口,原有排污口通过排污口科学论证保留或逐步退出。
(十一)规范设置审批。
1.审批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承担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积极为排污口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2.审批范围及权限。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混合污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农业农村排污口、混合污水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混合)、其他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实行备案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或备案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在黄河干流上设置排水量10万立方米/天以上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或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或备案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一级水功能区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批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对可能影响防洪、航运、供水安全的排污口设置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步征求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意见。 黄河干流原则上不再设置排污口,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排污口审批或备案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3.审批流程。排污口审批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规定执行。同时,还应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口设置对国控、区控断面的影响。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时,同步将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交排污口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
4.完善排污口档案。对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于2021年9月3日前填写排污口审批备案表(附件2),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要于2021年9月17日前将排污口审批备案表和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案。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尚未开始办理排污口设置手续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对新设排污口进行审批、备案;正在办理中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已办理排污口设置手续的,但目前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污能力发生重大改变或与现行要求不一致的须重新办理。
5.排污口撤销。已备案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市级、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备案,不再列入监管范围。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将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的排污口监管机制。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混合污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十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四)建设信息平台。自治区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档案、设置审批与备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等信息,实现排污口动态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一网通办”。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以及水文、气象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监督指导,市、县(区)具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溯源整治,完善排污口监管管理制度、优化排污口监督管理流程,监督指导各地落实排污口管理相关责任。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六)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遥感、航拍、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先进技术手段,为排污口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开展排污口管理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为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其他要求
各市、县(区)可结合地方实际,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改善要求,进一步严格、细化、完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要求。如国家新出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1
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试行)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制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主管机关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用水量(万吨/年) | |||||||||||
服务面积(平方公里) | 服务人口 | ||||||||||
排污口设置 类型 | 新建 | 排污 类型 | 城镇生活污水 | ||||||||
工业废水 | |||||||||||
改建 | 农业农村污水 | ||||||||||
扩大 | 混合污水 | ||||||||||
其他废污水 | |||||||||||
排放规律 | 连续 | 排放方式 | 明渠()、管道() 明渠通涵管() | ||||||||
间歇 | |||||||||||
排污口位置 | 所在行政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 |||||||||||
经度: 纬度: | |||||||||||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 | 排污口大小(平方米) | ||||||||||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 |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 ||||||||||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 |||||||||||
农业农村污水排放量(吨/日) | |||||||||||
混合污水排放量(吨/日) | |||||||||||
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吨/日) | |||||||||||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 处理方式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
项目名称 | 排放浓度 (毫克/升) | 排放总量(吨) | |||||||||
日排放总量 | 年排放总量 | ||||||||||
主要 指标 | 化学需氧量 | ||||||||||
氨氮 | |||||||||||
总磷 | |||||||||||
其他重要指标 | |||||||||||
排污河道(湖、沟)、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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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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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沟)排污口所在地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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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沟)排污口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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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沟)排污口所在地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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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批单位意见 | |||||||||||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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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乡镇等应填报本申请书。
2、申请书由电脑填写后打印,除审批内容外,不得手写。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类型”“排放规律”“排放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县(市、区)的乡镇(街道)。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排水沟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生态环境部门。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农业农村污水排放量、混合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
19、经纬度采用纯数字格式,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例:117.423032,36.965283),务必准确。
20、提交申报书时,填报要求和填报说明内容不必附后。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审批意见一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和调整。内容如超过4页,调整到4页内。
21、水利部门及其他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可另附单独页,附件文体不限,只要能说明该部门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即可。
22、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可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达标起关键作用的其他指标进行控制。
附件2
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批(备案)表
审批(备案)单位(加盖公章) | 法人代表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主管机关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用水量(万吨/年) | |||||||||||
入河(湖、沟)排污口编码 | 管理类型 | 审批/备案 | |||||||||
服务面积(平方公里) | 服务人口 | ||||||||||
排污口设置时间 | 年 月 | 排污类型 | 城镇生活污水 | ||||||||
工业废水 | |||||||||||
农业农村污水 | |||||||||||
混合污水 | |||||||||||
其他废污水 | |||||||||||
排放规律 | 连续 | 排放方式 | 明渠()、管道() 明渠通涵管() | ||||||||
间歇 | |||||||||||
排污口位置 | 所在行政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 |||||||||||
经度: 纬度: | |||||||||||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 | 排污口大小(平方米) | ||||||||||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 | 年排放污水总量(万吨) | ||||||||||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 |||||||||||
农业农村污水排放量(吨/日) | |||||||||||
混合污水排放量(吨/日) | |||||||||||
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吨/日) | |||||||||||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 处理方式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
项目名称 | 排放浓度 (毫克/升) | 排放总量(吨) | |||||||||
日排放总量 | 年排放总量 | ||||||||||
主要 指标 | 化学需氧量 | ||||||||||
氨氮 | |||||||||||
总磷 | |||||||||||
其他 重要 指标 | |||||||||||
排污河道(湖、沟)、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及入河(湖、沟)排污口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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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单位: 公章:
审批(备案)人员联系方式(座机或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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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批(备案)汇总表
序号 | 入河(湖、沟)排污口名称 | 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入河(湖、沟)排污口编码 | 排水量(吨/日) | 排入水体名称 | 水功能区属性 | 审批/备案时间 |
注:审核/备案时间统一格式(例:审批时间2021.01.01、备案时间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