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6-13 15:15 点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2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作用,助力法治宁夏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治建设,进一步巩固党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1.加强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引导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建立涉众、涉外等重大复杂案件跟踪和风险排查机制,守牢意识形态安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至少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1次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对有关工作重要进展、重大案件、重点问题等,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3.强化廉政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廉洁办案规章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办案述廉机制。严禁行政复议人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规接触交往,严禁违规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强化能动复议,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全力保障重大发展战略。对标党中央重大战略和自治区工作部署,找准行政复议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涉及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源保护管理、重要利益关系协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服务保障,使调解、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成为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
5.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畅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 “绿色通道”。加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财政等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及调解力度,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快审快结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实现办案期限普遍低于行政复议案件平均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机构会同工商联开展行政复议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6.着力加强重点民生领域案件办理。强化社会保障、食药安全、房屋征补、生态环境等重点民生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加大监督纠错和实质性化解力度。严格依法办理土地管理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推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便捷服务,优化行政复议受理
7.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线上复议渠道,运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接收申请,在各级政府网站、“我的宁夏”APP开通行政复议申请端口,健全线上案件受理机制,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提高群众申请复议的便利度。
8.容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坚持“应收尽收、存疑先收、容缺受理”原则,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审查受理期限内暂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最大限度扩大行政复议救济覆盖面。
四、强化规范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
9.提升行政复议审理质量。建立健全集体议案、审核把关等行政复议办案机制,健全证据核查机制,完善听取申请人意见、公开听证等机制。聘任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组织开展论证,提供法律参考意见。对涉众型、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理,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积极稳妥处置。
10.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探索运用远程听证、视频调查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全年复议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80%。
11.加强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建立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回访”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台账并严格落实,在履行决定后的10日内将履行情况报告复议机构;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履行报告后的5日内向申请人回访履行情况,推动实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行政复议机构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时,应当包含决定履行情况。
12.建立复议决定抄告制度。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书除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外,还应分别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抄告。其中,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等方式审结的案件应当专函抄告,以维持、驳回、终止等方式审结的案件可采取灵活方式抄告。
13.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下调研,通过跟踪调研大案难案、解剖分析典型案例、推动落实复议决定书等有针对性的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视情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送被调研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推动解决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困难。
五、强化诉源治理,着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
14.强化行政复议个案纠错。坚持有错必纠,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建立台账,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对账”整改规范,实现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同步规范,重点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合法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到位,推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5.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尽调”,实施行政复议受理、答复、审理等各环节全过程调解。实施多元纠纷化解,推动被申请人“先调”和人民调解“参调”、行政调解 “共调”相结合,实现以调解、和解、协调化解等方式结案数达到行政复议审结案件数的20%以上。
16.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体制机制,与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建立行政复议导入机制,对于移送中心的行政纠纷主动参与调解;不能以调解结案的争议,引导当事人首选行政复议程序,实现应导尽导。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争议,能申请法院确认的,及时申请。
17.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加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机构、执法监督机构与执法单位互通机制,以及下沉执法机关开展错案讲评工作机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类型化执法问题,指导执法单位及时整改规范。
18.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2023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修订完善本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实现同类事项同标准处罚;同时建立本领域首违不罚、包容免罚清单,面向全社会发布。2025年前,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和归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19.强化复议工作分析研判。注重类案分析,对共性和突出问题进行归类总结,及时向执法机关反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领导干部及一线执法人员观摩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每年发布上年度行政复议白皮书。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约谈、通报、专题培训等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20.开展行政执法文书检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检查,对事由表述、法律适用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1.发挥府院联席会议作用。健全和完善府院联动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牵头或推动召开1次府院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具体事项。
六、强化行政应诉,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2.发挥行政应诉对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指导各应诉主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提高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工作水平。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做好应诉工作的积极作用。
23.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大指导、监督和考核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项要求,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出庭应诉中答辩举证的“发声”率达到100%。
24.提升领导干部行政应诉能力。坚持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推动将行政应诉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纳入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安排会前学法。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定期集体学法制度。
25.常态化开展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分析败诉原因,强化问题整改。
七、强化复议宣传,提升行政复议认知度和影响力
26.加大宣传力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规范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权,提升行政复议的“首选率”。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等资源,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宣传点加强宣传。
27.创新宣传形式。积极依托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各类平台,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执法单位每年集中开展1次行政复议宣传月活动,扎实开展集中宣传、视频展播、短信普法、网络知识问答、复议公开日等活动。
28.打造宣传品牌。对行政复议制度、典型案例、先进人物等开展专项宣传,每个市、县(区)打造一个特色宣传品牌,推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形象和“有行政争议、找行政复议”的理念深入人心。
八、强化基础保障,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效能
29.加强培训和指导。围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加强对分管领导、业务骨干、新到岗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人员同堂学习制度。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培训。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开展案件讲评活动,每月至少对下开展1次业务指导。
30.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持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复议机构办案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辅助工作人员,遴选专业人才充实办案队伍,保证新从事复议人员具有相应法律职业资格,提升队伍的能力素质和稳定性。
31.加强办案基础保障。将行政复议办案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调查取证记录、全程录音录像、案卷扫描录入等必要保障设施。建设标准化、规范化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设置明显指示标识,配备便民设施,方便群众办事。
32.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做好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发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区行政复议文书评比、案件评查,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33.加强工作督导考核。探索建立复议首选率、纠错率、调解率和复议后被诉率、败诉率“五个比率”指标评价体系,争取实现“三升两降”,倒逼办案质量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将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并不定期进行督导。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一图读懂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