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信息与应急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22 17:05 点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9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指导监督辖区内园区、企业做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预案管理,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分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两大类。
其中,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包括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宁东基地”)环境应急预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环境应急预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生态环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序衔接、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施统一指导和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派出机构、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园区的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相邻或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编制主体。
预案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可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符合以下情形的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应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一)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品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发生过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编制责任主体根据需要组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纳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编制责任主体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编制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案例分析,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预案内容进行编制,要素齐全、简明实用、通俗易懂,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合理明确,附图附件完整规范清晰,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以现场处置预案为主,注重以列表、图示等方式直观展示内容。
(二)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与相关应急预案、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以及园区“一园一策一图”等重点工作相衔接,符合上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与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匹配。
(三)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应做好与所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注重与区域、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预案在组织指挥机制、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联防联控以及与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中对园区的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的,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可适当简化内容,侧重明确园区层面应对行动、队伍编组、人员疏散转移等重点。
(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突出行业特点,明确特征环境风险单元和环境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工艺及相应处置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急措施,侧重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监测预警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重大风险源的企业事业单位或需要重点保护的环境敏感受体(环境敏感目标),应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环境应急预案中形成专章或现场处置方案。
(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涵盖园区相关内容。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审后,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外部评审。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较大(较高)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园区,应当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现场查勘主要环境风险单元、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风险及防控措施、应急资源、事故废水收集措施等内容。
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高环境风险园区或风险等级降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园区原则上评审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评审组成员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鼓励评审中邀请不少于2名自治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作为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
原则通过评审时,修改说明应通过评审组所有专家复核,并由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评审。未通过评审的环境应急预案需按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的情形。
(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缺少等级判断、判断错误,或提出的需整改项目未完成闭环整改。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未对调查结果进行差距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应急响应内容中关于污染切断、控制、消除、监测等关键步骤缺失,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案附图、附件未编制或有重大遗漏。
(六)环境应急预案中未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分工,或职责分工不清晰。
(七)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敏感受体(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湿地等)的风险防控措施。
(八)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且无补充完善内容,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明显不到位、与现状严重不相符。
第十五条 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在外部评审通过后90个工作日内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十七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有关部门。
(三)园区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宁东基地辖区内企业向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表,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同时备案。派出机构应将备案的跨县级、跨市级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表,同时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十八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条件的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案材料: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编制说明文本应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经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督促预案责任主体做好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
第二十一条 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后,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做好预案实施,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演练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培训纳入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环境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较高及以上环境风险园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或专项环境应急演练;设区的市市域范围内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一河(园)一策一图”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做好演练评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指导,对企业环境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整改要求并督促指导。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更新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预案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也可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同步开展。
抽查检查重点包括预案编制、修编及备案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案真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预案质量情况,应急物资、队伍等保障能力、应急演练及培训以及整改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查结果,督促指导预案责任主体完善预案管理、提高预案质量。
第二十九条 在预案评审时,专家对存在不通过评审情形仍给出通过或原则通过评审结论的不负责任、评审过程把关不严密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情形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专家库的管理要求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预案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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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详见:一图读懂 |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