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6-06-15 10:33 点击:
关于征求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sthjtfgc@163.com)反馈至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闫庆茹
联系电话:(0951)516083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3日
附件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1号)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2号)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规发〔2023〕8号)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环规发〔2024〕1号)
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环规发〔2024〕7号)
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11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重点用车企业货运车辆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号)
八、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3号)
附件2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2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区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区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该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2月5日”。
二、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宁环规发〔2021〕3号)
(一)将全文中关于“各类环境监(检)测机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将“第一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将“第六条”中“各类环境监(检)测机构须具备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保证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确保环境监(检)测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精密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修改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精密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将“第九条”中“各类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修改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五)将“第十九条”中“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修改为“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
(六)明确“该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8月25日。”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4号)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法律规定”。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5号)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12号)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本)》(宁环规发〔2024〕13号)
(一)将文件标题中“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全文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2号)
将全文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八、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7号)
将“三、关于索赔启动”中的“对于经初步核查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不启动索赔情形的线索”修改为“对于经初步核查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启动索赔情形的线索”。
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0号)
(一)将全文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全文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整体删除“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
(四)将正文中“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30年11月9日。”
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1号)
(一)将“第四条”中“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将“第二十条”中“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0日。”
十一、关于加强现代煤化工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3号)
(一)将全文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将附件2《自治区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新污染物审批要点(试行)》“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二)未开展新污染物识别或识别严重遗漏,将应纳入评价的新污染物未纳入评价因子的;(三)未提出有效的新污染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或末端治理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或环境风险可控的。”修改为“第三条 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十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4号)
(一)将“第八条”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额外的内部复训或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修改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内部复训或专项培训。”
(二)将“第二十四条”中“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十三、关于印发《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16号)
(一)将全文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全文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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