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9-09-16 10:48 点击:





宁环规发〔2019〕1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有效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协同推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环评审批效能

(一)深化简政放权。切实落实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改革环评管理方式。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行并联审批。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加大环评违法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环评质量管理,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三)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跟踪项目环评工作进展,主动提供业务指导。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在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最大限度地发挥环评审批对稳定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四)建立环评联动机制。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且符合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大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具体简化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原址改扩建项目无新增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可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定期开展开发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建立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共享数据库,缩短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时间。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严把环境准入关

(一)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依法开展区域、流域、相关行业规划环评。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产业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进行规划修编时,应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5年以上的开发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严禁越权审批,严禁降低类别审批。已明确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已经授予的应予收回。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依法不予审批的规定。

(四)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依托环评审批随机抽取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及农药、医药、染料及其中间体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标准优化政务服务

(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坚决杜绝各种不廉洁行为,技术评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做到项目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服务发展、支持发展、标本兼治、项目推动的理念,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服务指导,切实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见效,为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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