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91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31 17:43
名称 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0-31 17:43

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2014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            2014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14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紧扣“执法为民、执法公正、执法公开、执法效能”四大主题,以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以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突破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遏制违法行为高发态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执法手段,加强基础性工作,始终保持环境高压态势,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宁夏。

一、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环境执法

全区环境监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开展的“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我为环境执法建言献策”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力量,落实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

二、加强执法机制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一)落实环境监察工作责任。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快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将日常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定区域、定任务。

(二)继续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将组织对全区五个地级市(不包括宁东)环境监察机构的污染源监察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项稽查五个地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区、市)的污染源监察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项稽查自治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三年专项稽查工作总结。

(三)继续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环境监察日常履职和依法行政情况、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督办情况;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保部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加强环境监察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继续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重点,认真梳理环境执法权的廉政风险点,健全环境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将反腐倡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着力提高环保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的标准摸清问题、找准方向,不等不靠、立行立改。

(四)继续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通过随机查、定案查、上下查、交叉查等形式,完善处罚程序,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开展年度专项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一)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行业进行“回头看”,强化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继续强化重点监控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的监管,加强造纸及纸制品、纺织、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提高排污单位稳定达标率。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精神,继续在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污染严重的“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工业企业以及燃煤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

(三)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监管。从全过程监管入手,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建成投产等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环境监察制度,使环境执法由“末端控制”向“前期预防”延伸,实现预防与控制相结合。

(四)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全国畜禽养殖场(小区)专项执法检查、全国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排查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将排查情况录入畜禽养殖执法系统。加大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打击力度,推进解决历史遗留相关环境问题。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开发类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等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夏、秋两季秸轩禁烧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跨界污染问题排查,建立健全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机制。

四、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化解环境风险

(一)加强国控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行业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深化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要求国控企业尽快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申请审查、备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规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依法科学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强化事件调查和事后管理,建立地方污染损害评估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严厉查处影响环境安全的行为,消除环境事故隐患。按照行业和季节性特点,分批次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排查专项工作,排查环境风险源,确保全区环境安全。

五、夯实基础性工作,强化执法能力

(一)加强排污费管理、征收与稽查。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全区开展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全力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的部署和应用,实施电子开单。深化“分级汇审”制度,以汇审、考评、公示等方式强化基础工作,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开展2014年度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自治区将组织钢铁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与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对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地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规范移动执法建设与管理,完善“一厂一档”,提高系统使用率。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运行、监控数据审核管理。各地要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检查,从重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及排污收费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工作。对全区12369环保举报热线系统进行改造并24小时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建立宁夏环保12369平台,实现12369环保举报受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实行重点案件现场督办

(四)加快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加快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地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守法引导,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环境守法导则,积极探索建立引导、促进企业守法的工作机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帮助、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加大守法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加大《宁夏12369在行动》专栏宣传工作。在主要宣传环境执法案例的基础上,拓展版面,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等其他方面的宣传。

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行政处罚

(一)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持不懈地打击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力求将社会公众最关注、人民群众最期待的热点案件、焦点事件迅速处置,及时公开。

(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严格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提出环境行政处罚建议权,严格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交办、督办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环保与公安联勤联动执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查处、移送,确保依法处理。

七、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执法形象

(一)加强环境监察制度建设。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启动全区新版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加强执法证件管理。

(二)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重视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察干部培训,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园区)四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区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三)加强考核和绩效评估。推进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执法绩效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