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91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0-31 17:43 |
名称 | : | 关于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0-31 17:43 |
厅机关办公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出差要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企业转嫁差旅费。
(一)审批要求。出差人员应填写《自治区环保厅因公外出(休假)审批表》,并按审批的内容安排行程;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员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审批表和相关票据、文件等。
审批表和报销单的各项内容须全面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出差任务或隐瞒接待单位及接待事项等。
(二)审批程序。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休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批;副职外出(休假)由本处(室)、单位正职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厅机关其他人员外出(休假)由本处(室)正职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外出(休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外出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后,到本单位办公(科)室备案,并办理派车、经费审批手续。
二、单位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执行公务,报销费用时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到有关单位学习、挂职、支教及调动工作和探亲等非公务活动不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报销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驻银单位工作人员在银川市区(指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执行公务,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中卫市(含所辖县、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到在其他四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
四、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公车改革后,对市内交通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向外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的,因无收费标准和合法票据,暂不收取费用。
五、到银川市外出差当天往返的,可按规定报销午休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发放。
六、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凡相关会议、培训文件注明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规定报销,其他情形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七、各单位必须合理区分出差事项和日常工作事项,出差事项主要指开会、调研、检查、培训等事项。各单位应该结合内控制度,制定差旅费实施细则,并报规划财务处备案。
八、各单位要将差旅费管理与业务管理、车辆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教育引导,避免出现扎堆出差、有差不出或虚报冒领等问题,维持正常的出差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