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2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1
名称 关于全区环保与公安消防部门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1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公安消防支队,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宁东公安消防大队:

为全面提升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联防联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11年全国环保与公安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作交流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全区各市级(含宁东)环保部门与属地消防部门联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的必要性

随着宁夏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区环境安全风险逐步加大,为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程度降到最低,参照国内外的环境应急救援经验,建立全区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及时、快速地将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控制在萌芽状态、严防二次污染事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组建环境应急联合救援队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公安消防消防总队组建了环境应急联合救援队,建立了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和消防支(大)队需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一支由30名消防队员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二)环境应急救援队工作职责

环境应急救援队在各地消防支队(宁东大队)原有编制、机构组成及职责的基础上,由当地消防支队(宁东大队)统一指挥,同时与环保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定期参加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与应急培训,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相关要求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态势,同时与各级环保环境应急监测、监察等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全面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为确定下一步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参考,直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经费及物资保障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环境应急救援装备,参考《环保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通知要求购置。购买救援装备、人员培训及演练等经费,由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筹措。

(五)开展双向人员培训

建立交流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环境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通过互相学习、观摩、培训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消防部门对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在个人防护和现场救援等方面进行培训,环保部门对公安消防部门在监测设备使用、环境标准以及如何保护事发地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培训。

(六)强化环境应急演练

各地环保部门与消防支队(宁东大队)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救援联合演练。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演练中的交流合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达到科学运用战术,合理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事件发生,提升部门间协同作战和现场救援能力。

各地环保部门与消防支队(宁东大队)要切实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领导。201410月底前,完成属地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将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