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3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2-15 15:37
名称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4]98号 成文日期 2014-12-15 15:37

1、序号:179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4125

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

5、内容描述: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4]98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11.25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两高”解释有关要求,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监测数据认可的条件

(一)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为我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

(三)出具申请认可监测数据的采样及监测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上岗证。

(四)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监测数据认可的程序

(一)申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申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监测数据认可,并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负责受理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转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的技术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厅环境监测处。

技术审核的重点是:出具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具备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监测的项目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测的项目是否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监测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认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依据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和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同意认可的意见,经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会签后呈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会签主要审查环境监测报告的法定形式要件,并确认作为司法证据的合法性。

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出不予认可决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还需要重新认可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应当配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审核工作。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依据本通知制定审核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

 

 

附件1:

 

关于对      号监测报告

出具认可意见的请示

(样本)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我局在调查核实                    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当事人       等已涉嫌触犯刑律,依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需办理案件移送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现申请对本案的主要证据,       环境监测站出具的           号监测报告数据结果予以认可。

 

附件:1.         号监测(检测)报告

      2.         号监测(检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

 

××环境保护局

201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附件2:

 

关于         号监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

(样本)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是全民所有制公益性科技事业单位,隶属于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系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站出具的    号监测报告中的各项监测项目已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证书编号   ),监测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计量仪器(列举)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列举)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可靠、法律有效。

 

 

                 市(县、区)环境监测站

                             201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3:

 

关于   号监测报告技术审核意见

(样本)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认可的     号环境监测报告,经审核,报告编制单位  市(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过程按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其出具的     号监测报告中所测项目(列举)均已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证书编号:    ),监测依据均为经批准使用的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方法。评价标准和监测方法依据:(列举),均为现行有效方法,计量仪器(列举)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列举)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综上所述,监测单位质量保证承诺可信,其报告的数据结果具有法律有效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      号监测(检测)报告的认可意见

(样本)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      号监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的请示》(文号)收悉,经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审核,我厅对 号监测报告予以认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认可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正式文件);

2.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

    3.环境监测报告及全过程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4.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

    5.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6.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

    7.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

    8.环境监测(含采样)分析与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9.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