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6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名称 | : | 关于对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4]3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1、序号:17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4118
4、信息名称:关于对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5、内容描述: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内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函[2014]30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10.11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决定对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进一步提升我区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检验机构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全区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环保管理情况和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环检机构委托情况;环检机构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状况;环保部门监管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工作方法
(一)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今后将作为常规性工作逐年开展。本次检查将按照《宁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考核表》进行评分,根据最终评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环检机构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延委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停业整治,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取消环保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环保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考核评定结果公布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对各环检机构的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考核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并提供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组织进行核实和调查。在没有异议或通过调查无异议后,将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环检机构应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中提出的整改项目,经属地级市环保部门复核通过并出具复核意见后,将环检机构整改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时间安排
自2014年10月16至10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市环保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此次检查整治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按时完成整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宁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考核表》(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