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06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3-11 10:07 |
名称 | : | 关于委托吴忠市官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检测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4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3-11 10:07 |
1、序号:2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23
4、信息名称:关于委托吴忠市官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检测的函
5、内容描述:委托吴忠市官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检测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44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2.09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2014年12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你公司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情况进行了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经审查,你公司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委托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工作,委托期限1年(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委托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环保检测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三、未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不得另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检验场所。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四、要积极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相关培训,检测线工作人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定岗、定责,持证上岗。
五、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保检验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可靠。
六、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报送检测数据及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统计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提交年度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情况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七、具备网络数据实时传输能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相关要求。
八、应当于委托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
委托检测期间,吴忠市环境保护局要负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取消对委托机构环保定期检测的委托。
附件: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检测机构名称 |
地 址 |
检测线数量 (条) |
核准机 构类别 |
委托证书编号 | |
1 |
吴忠市官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吴忠市银平公路东侧,金经九路南路延伸段西侧 |
2 |
B类 |
640315008 |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