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2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3-11 10:07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情况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5]20号 成文日期 2015-03-11 10:07

1、序号:24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21

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情况的函

5、内容描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情况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20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1.22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后,我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共举办17期培训班(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举办4期),邀请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专家授课,组织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约3000人参加培训,认真学习领会新环保法精神,掌握新法内容实质;并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读本》、《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释解、案例、文书》等学习资料,要求环保干部职工自学,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意识。我厅印发了《致全区重点企业的一封信》,给来访办事人员分发,提醒企业守法经营,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保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区积极研究措施,做好新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确保新法有效“落地”。为破解污染减排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现实问题,通过立法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厅经调查研究向立法部门提出了有关意见;2014年9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厘清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我厅代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该规定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职责,加强环境监察人员责任意识,切实提升我区环境执法效能和环境监管水平,2014年11月以来,我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200号),《关于印发<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法发﹝2014﹞109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14﹞172号)》、《关于印发<全区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法发〔2014〕121号)等文件,进一步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贯彻落实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影响我区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推进全区环境质量改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代拟了《关于提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送审稿)的请示》(宁环发〔2014〕197号),已于2014年12月30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在征求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再次审议。我厅还起草完成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意见》,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后,拟将该文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名义下发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开展工作。同时,《关于提请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请示》(宁环发〔2015〕9号),已于2015年1月21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实施《通知》的总体思路建议和部门分工方案,并与各部门分工协作、有序配合。二是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土政策”清理、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等四项重点工作任务。三是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自治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督查。四是继续深化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今年将结合2014年全区工业企业排污“拉网式”全面排查工作,继续深化开展一次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五是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各级环保部门要用对、用好、用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新执法手段,用“铁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六是切实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一切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厘清辖区建设项目数量、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要分类整理,列出清单明细,按照“谁的问题谁解决”的原则,积极落实整改。七是强化环境执法稽查和后督察。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开展环境稽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至少开展一次环境稽查。八是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九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执法信息公开。十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三、环保部配套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进展情况

进一步规范我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全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我厅于2015年1月28日至30日举办全区环境监察业务培训班,邀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监察局等有关领导专家,组织厅有关处室、执法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积极参会,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6个配套办法。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